南京市雨花台区档案馆关于向社会开放档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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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档案馆关于向社会开放档案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的规定,经区档案局同意,现将馆藏1971年以前、无需控制使用的档案向社会开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放档案的范围和内容
我馆已分四批向社会开放的档案为1951年至1971年的馆藏文书、科技及专门档案,涉及全区党群系统、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共计45个全宗,1719卷。主要内容有:1、机构设立、人员编制、干部任免材料;2、党团群组织建设材料;3、劳动就业、知青下放、安置等材料;4、工农业生产规划、年报等材料;5、婚姻关系、学历证明材料。
二、利用开放档案的手续
1、我国公民持有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可直接到区档案馆查阅档案。
2、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如查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至区档案馆查阅。利用其它开放档案,须经大陆邀请,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30天向区档案局或档案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
3、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手续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4、利用档案,按照《南京市雨花台区档案馆利用档案收费标准》收费。
三、凡来本馆查阅档案,必须爱护档案,严禁撕毁、涂改、污损,违者按《档案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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