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汇编
 雨花台区档案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雨花台区档案局行政执法投诉督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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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台区档案局行政执法投诉督察制度


一、为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依法行政,制度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投诉范围:
1、认为区档案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不适当的;
2、认为区档案局及其内设机构违反职责或应作为而不作为的以及不按规定作为的;
3、认为区档案局及其所属机构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凡已经过复议或诉讼的,对复议或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
四、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受理和调查,作出处理决定,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五、接待投诉人,应当热情、认真、负责,不得刁难、搪塞或推委。与投诉人的交谈或电话内容要规范记录,书、状、信件要登记有序,整理入卷。
六、凡不属于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或咨询由局监督指导科负责接待处理。
七、受理的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投诉案件,经局领导指示后,由承办部门按批示意见,对照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对时间要求很急的投诉,按急事急办的要求迅速依法按程序办理。
九、承办部门要根据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处理决定认真办理投诉案件,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十、承办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并负责投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十一、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决定应在十五日内作出,如果有特殊困难的,具体承办部门应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决定,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十二、对有关投诉案件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应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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