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对档案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三、错案追究制度是指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读承办错案的下级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四、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3、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4、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5、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五、错案的认定:
1、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2、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3、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备案审查,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认定为错案的。
六、错案责任的承担:
1、由于案件承办人徇私舞弊或敷衍失职,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承担,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2、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利用职权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裁决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3、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4、经集体讨论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七、错案责任的承担方式:
1、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后果的,可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取消执法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根据过错程度,应当责令有责任的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