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和社会保障档案是指园区、街道以及社区(村委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在就业、社保、医保的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2 劳动和社会保障档案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基层为主的原则。园区、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就业、社保、医保文件材料的归档和管理,园区、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档案部门应加强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档案的指导、检查,社区(村委会)应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就业、社保、医保档案工作。
3 劳动和社会保障档案的收集范围和保管期限:
3.1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申报表 5年
3.2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保补贴申报表 10年
3.3企业退休人员中鳏寡孤独人员、特困人员花名册 30年
3.4失地农民生活补贴申报表 永久
3.5三无人员、退役军人生活补贴申报表 10年
3.6外来务工人员花名册 5年
3.7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5年
3.8自主创业、援助就业人员台帐 3年
3.9辖区内企业台帐 10年
3.10灵活就业人员录用备案表 5年
3.11失业人员社保断保人员跟踪服务卡 15年
3.12居民医保申报表 20年
3.13下岗失业人员跟踪服务卡 3年
3.14再就业培训人员花名册 5年
3.15企业退休人员生存验证花名册 5年
3.16劳动和社会保障对象分类统计表、低保资金表等材料 永久
3.17劳动和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划拨凭证、发放领取名册 永久
3.18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统计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 永久
4 劳动和社会保障档案的整理:
4.1劳动和社会保障档案按照现行文书档案的整理方法整理,由园区、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负责。
4.2劳动和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划拨凭证、发放领取名册,按会计档案的整理方法整理,由园区、街道财政所负责。
4.3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统计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 由园区、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归档,确保其可读可用。
5 劳动和社会保障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5.1劳动和社会保障档案由园区、街道集中统一管理,分散保存。园区、街道综合档案室应将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每年形成的文书档案数量纳入统计台帐,做到数据准确,账物相符。为方便日常查阅利用,档案实体可由园区、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保管5年;保管期满的档案由园区、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按规定格式编制销毁清册,提出书面鉴定销毁报告,并经园区或街道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按规定销毁。保管期限为10年以上的可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档案销毁清册、鉴定销毁报告等鉴定销毁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材料,及档案交接文据,由园区、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移交至综合档案室存入全宗卷,综合档案室要及时在档案收进、移出登记簿和档案数量统计台帐中做好档案销毁记录和登记工作。
保管单位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设备和防护设施,保证劳动和社会保障档案的安全。
5.2劳动和社会保障档案主要供劳动与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使用。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因工作或办案需要,可以查阅劳动和社会保障档案。社保、医保等对象查阅劳动和社会保障档案范围,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利用者不得丢失、销毁、涂改档案。
6 本办法由区档案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7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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