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档案阅档须知
2008-12-25 


一、大陆公民持有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可直接在本馆查阅;台、港、澳同胞和华侨,
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在本馆查阅,
查阅其他开放档案,须持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者接待单位介绍信,提前30天向本馆提出申请,
待批准后方可查阅。外国组织和个人的查档手续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二、本馆开放档案一般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馆长批准,并严格履行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三、查阅时需复制本馆开放档案,请填写复制清单,经批准后,每件复制一般不超过3份。
四、摘录、复制本馆开放档案,经本馆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在摘录件、复制件上加盖本馆印鉴,予以确认。
五、阅档时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阅档室要保持整洁,禁止吸烟,不乱扔杂物;阅览案卷时
不得拆卷、拉扯、折叠,不得涂写和在案卷中做标记。
六、本馆提供利用的档案,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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