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12-25 |
1、利用未开放档案应严格按照《档案法》及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2、利用者查阅未开放档案,必须持有合法的证明(如:介绍信、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等), 并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必要时需经本局(馆)领导同意,方可办理查阅手续。 3、利用未开放档案,只限于在本馆阅档室查阅,一般不予借出。需要复制时, 必须填写复制申请单,并经本局(馆)领导批准。摘录档案内容,不得在非保密本上摘抄, 不得摘抄与自己利用范围无关的档案,所摘录内容必须经本馆工作人员审查并加盖印章。 4、利用者阅档时,只能查阅指定的内容,不得翻阅与其无关的档案内容。对档案材料不得删改、 涂写、勾画、剪贴、撕页、折叠、拆卷等;避免茶、油、汗渍和墨水污染及翻动时撕破档案; 严禁在阅档室吸烟,注意保持阅档室的安静、整洁、卫生。 5、利用者有义务及时反馈利用档案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信息,以便编入档案利用事例汇编。 6、本馆提供利用的档案,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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